法律圈有个认识,认为案件当事人,特别是一些文化程度不高的,都是些不懂法的,只是站在各自利益立场上的各说各理,根本分不清楚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,也分不清法律规定与司法现实的区别,更不明白法律程序司法流程法律适用等专业性问题......
所以,他们的评价,根本是不客观不专业的,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,只要交给法官、律师之类的专业认识,只要配合和服从就好。这样的认识正确吗?可能如此直白的认识,很少有人直接告诉你,但下列的语言,是不是经常听到?
法官:你的案子去找个律师吧;案子有不明白的地方,去问你的律师,别来找我,我很忙没空接待
如此的对话,很多人的解释是,法官是为了你好,发现你有很多认识不符合法律规定,或是对案件的法律理解不对的地方,希望你得到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。也有人的解释是,法官案子太多了,根本不会有时间接待当事人,更别说给你解释诉讼事项了。当然,也有人的解释为,如今的当事人,说多了有风险,对自己没啥好处,搞不好会惹事上身,还不如推给律师来得方便。可是,如此把诉讼事务推给律师,有没有想过,当事人要是有钱委托律师的话,会自己跑去打官司吗?律师给当事人解释的,或是律师主张的,法院会按照律师说的做吗?最后还不是法院做出的诉讼决定、司法结果,需要当事人来评价和接受。无论如何解释,无论什么理由,法官是否应该向当事人释明诉讼事项的理由及法律根据,案件宣判之后当事人有疑问的,是否应该向当事人解释到其能看明白为何如此判决?这些都做不到,当事人会如何评价?
法院:对案件结果不服的可以上诉申诉,你自己不去上诉申诉或是上级法院已经认定事实认定正确、法律适用正确了,就表示案件办的没有问题了。
案件审理的公正与否,是否能以当事人上诉不上诉申诉不申诉、上级法院改判不改判为标准?司法现实是,法院的统计报告,都是以一审法院的案件上诉率、上级法院的改判发回重审率,作为宣传的“服判息诉率”作为标准。如此的认识对吗?事实一再证明,近些年纠正的冤假错案,哪个不是经过数次上级法院的二审维持、再审驳回申诉之后,最后因为“亡者归来”、“真凶落网”的不得不改判无罪?极端的例子是,河南女法官遇害的案件,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也没有申诉,却采取了极端报复法官的做法。以上的这些例子,是不是一再的说明,上级法院的维持,并不能代表当事人就是感受到办案公正、案子办的没有法律问题了。统计数据上的那些“服判息诉”,有多少从此踏上了年复一年的申请再审道路?提高办案质量,究竟应该是当事人的切身诉讼感受为准,还是以统计数据上的上诉率、二审再审改发率为准?某些法院人:法院人员不能接待一方当事人,否则就是违反单方面解除的审判规定;当事人都是只为胜诉才满意,达不到要求就会说不公正。不知道是某些人的推脱借口,还是某些法院的执行出了问题,审判纪律规定的,“禁止违规单方面解除案件当事人”,成了某些法院人员拒绝接待当事人的理由。在四处按有监控的法院审判区域,当事人找法官和办案人员提交诉讼材料、咨询诉讼事务处理,怎么就成了违规单方面接触当事人?如今的当事人,只要不是开庭,想要见到办案人员难比登天,没有办案人员通知安检人员,或是根本进不去法院的大门,或是根本联系不到办案人员。就算了进了大门安检,办公区也是门禁森严,根本进不到。
此外,在一些法院人口中,所有的当事人都成了根本不听解释、不懂法律的无法沟通者,更是潜在的举报投诉等危险分子,认为当事人只要达不到自己案件胜诉的结果,就会责怪法官办案不公。据此,根本没有什么接待、解释和沟通的必要。
犹如此前文章中提到的,当将所有的案件当事人都作为潜在的危险分子进行防范时,诸如不准携带手机、有事咨询不接待、裁判文书能少写绝不多写等等,有没有想过,当事人会如何看到案件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?人跟人之间的交往和信任,感受从来都是对等和相互的,这是基本常识啊!
律师:案件事实是法官认定的,法律适用也是法官作出的,律师也只是起建议作用,起不到决定作用,对案件结果不满意,律师也没有办法。
很多法院人员,面对当事人的咨询或是质疑,通常就会将当事人推给律师等法律业务,却不知道,律师等的解答,真的可以代替自己的司法释明责任,能够帮自己解脱当事人的法律疑惑吗?最近,有律师撰文写到,自己拿些书写的上诉状到一审法院去立案,却遭到了立案人员通知要求更改上诉状中“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、法律适用错误”有关表述,否则不予立案。律师认为自己的上诉状写的没有问题,拒不拿回去修改。法院人员遂直接拨通了案件当事人的电话,直接称,你的律师上诉状写错了,造成的延迟移送后果由你承担。旁边居然还有一老律师帮腔,法官说错了就是错了,听法官的没错的。以此为例,法官将法律释明的责任推给律师,能达到目的吗?律师说的,能代替法官的决定吗?当律师说的跟法官决定的不一致时,当事人又会作何感想呢?公正,不仅要实现,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。包括最高法院提出的“如我在诉”,讲的都是如何通过司法办案的一言一行,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,而不是什么法官只管给出案件的裁判结果,只要上级法院二审再审维持了,就代表案件审判公正了。奈何,说的容易,真正做的如何呢?只有亲身作为当事人打过官司的才是最清楚的!网络时代,留言区已经成了当事人的评价区,究竟应该信考核数据,还是信评论区呢? 往期文章:从遇害女法官的评论文章及留言区看,对司法的认识差距有多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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